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农,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周银甫,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满洲里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系陈某1妻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陈某4,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4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及委托代理人周银甫、被告人陈某4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4无证驾驶鄂K×××××号正三轮摩托车,由汉川市南河乡南河村至南河乡同兴村,行至244省道03KM+800m处路段时,与同方向陈某1拖的板车发生擦撞,致陈某1受伤。经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4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4当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被害人陈某1送往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11月2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陈某4分二次共支付医疗费20000元。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汉正[2017]法临鉴第06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误工期214天,护理期需90天,营养期需90天,后期医疗费需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陈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陈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4的到案情况说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诊断证明一份;2、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汉正[2016]第1423号、孝汉正[2017]法临鉴第06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3、陈某1住院费用累计清单,共用去医疗费233409.3元、抗凝药物费用4230元;4、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4无证驾驶三轮机动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4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被害人施救,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4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要求被告人陈某4赔偿的损失:1、医疗费237639.3元;2、后期医疗费30000元;3、误工费22653.51元(参照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638元÷365天×214天);4、伤残赔偿金15270元(12725元×0.1×12年);5、护理费8057.34元(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677元÷365天×90天);6、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7、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50元×49天);8、交通费酌情赔偿1200元;9、鉴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322270.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残疾辅助器费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4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4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22270.15元(已付20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世杰 人民陪审员 石 浩 人民陪审员 余玲霞
书记员:张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伤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伤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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