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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杨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志平,厨师。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关永强
审判员:涂桂华

书记员:肖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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