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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乔某甲

公诉机关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协助急救人员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乔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协助急救人员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乔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付北成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刘建桥

书记员:柯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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