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经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柯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按调解协议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建强
书记员: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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