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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发强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余发强

原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发强,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发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发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余发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少华
审判员:杨艳荣
审判员:张双

书记员:刘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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