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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后贝加尔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新林区宏伟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1时53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P64295号小型越野车,由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东向西行驶至晨光大街路口处,由于超速行驶,与由晨光大街北向南行驶的黑P5728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黑P5728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杨威死亡,该车乘客邢桂荣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汽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90.0km/h;被害人杨威系胸腹部受外力作用致急性失血死亡、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在大兴安岭地区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
再查,被告人林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
950000.00元,同时被害人家属也表示对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陈翠芬的的证言;
3.被害人邢桂荣的供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7.肇事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东梅
人民陪审员 孟瑶
人民陪审员 白玉磊

书记员: 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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