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系被害人袁德学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系被害人袁德学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系被害人袁德学之子。
被告人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沈集镇社区居委会1组22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在宣告判决前,以与被告人邓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邓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金华
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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