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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秀凤),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被告人胡某外逃拒不到庭,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中止审理,2017年3月28日恢复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章虎、陈洪、人民陪审员陈雷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章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婷、时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10时26分,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鄂c×××××号轿车载丈夫柯某、女儿胡梓墨、及其姑妈胡士桂由大木镇桥梁村往大木镇卫生院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大木镇共青村6组路段,转弯时,因处置不当导致车辆翻至路外坎下,造成胡某、胡梓墨、柯某受伤,胡士桂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柯某(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警,胡某和柯某均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事实经过。经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士桂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士桂、柯某、胡梓墨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分期赔偿的协议,即由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方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7.6万元,被害方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自愿放弃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大木镇桥梁村委会2017年3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胡某母亲系精神病,父亲弱智,其家庭经济条件差等。肇事后被害人及家属已支付被害人亲属12.6万元,另外15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人柯某、宋某的证言,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刑事照片,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处置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事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丈夫主动报警,其夫妇二人均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发经过,此情节,本院依法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胡某在家庭经济条件差的情况下,民事赔偿与对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害方也予以同情和谅解,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叶章虎 审 判 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书记员:祁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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