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群众。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晓玲
审判员:贾全如
审判员:刘宝钢
书记员:程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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