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黑龙江桦川县,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春雷
书记员:焦凌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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