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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桦川县。2017年5月20日因本案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丽波,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春雷

书记员:孙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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