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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骆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结合被告人骆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齐某某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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