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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16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周某实施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无异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季松波

书记员:胡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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