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平乡县平乡镇西闫庄村人,现住鸡泽县。鸡泽县航宇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鸡泽县城经营海尔润眼电脑门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2015年5月3日,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利民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书记员:王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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