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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党员,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住磁县花官营乡花官营村。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受害方与被告人李某已自行和解,受害方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真诚认罪,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受害方与被告人李某已自行和解,受害方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真诚认罪,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培娥
审判员:郭志敏
审判员:朱丽燕

书记员:尚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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