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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县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农民,群众。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1月27日被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当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县院公诉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睢景全、陈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范玉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书亮
审判员:郭雪峰
审判员:郑凯

书记员:乔海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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