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群众,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7月22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常娟
审判员:王磊杰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白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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