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魏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群众,系农民。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苏立江、方永蓬,被告人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且被告人魏某应负与苏某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且被告人魏某应负与苏某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审判长:赵瑞英
审判员:常娟
审判员:赵静
书记员:白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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