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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馆检刑诉(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驶至106国道425KM+900M路段时,将前方沿106国道(西线)由东向西奔跑横过机动车道的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肥乡县肥乡镇龙堂堡村人)撞倒,致张某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李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未离开现场。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馆公交认字(2012)第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2年1月16日20时许,我驾驶我新买的豫P×××××号小型黑色比亚迪轿车,上面坐着内表侄女李某甲、我妻子宋某和两个孩子,从北京通县出发回老家太康县过年,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大约在17日2时30分许,我驾车驶至馆陶县高速路口南路段时,突然发现车前方有一个人由东向西奔跑横过106国道,我来不及刹车,将这个人撞倒,车的前部撞着他了,挡风玻璃也坏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停下车,先打120急救中心叫救护车,又打110报的警。后来了两辆警车,车上医生看了看说人不行了,就走了。
2、宋某(李某妻子)证,事故发生后,听李某说撞了一个人,被撞的那人在106国道西线躺着,我没敢看,后来听说死了。
3、李某甲(太康县王集乡后李村人)证,事故发生后,我看到我姑父李某打电话报警,打急救电话,才知道出了交通事故。
4、李某乙(肥乡县肥乡镇常儿寨村)证,2012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我驾驶冀D×××××重型半挂车从青兰高速馆陶出口下来后,向右行驶至106国道,还没有上106国道在道路右侧上停下来。张某下车去106国道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看有没有油。我在车上等他不回来,下车去找,在我停车南侧,发现他在路上趴着。后来我打了120,医生来后看了看说人不行了,就走了。是被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撞的。
5、张某甲(张某父亲)证,张某和李某乙从青岛送货途中,在馆陶境内出车祸死亡。
6、医师刘振祥证,2012年1月17日2时39分接到李某报警电话,于3时03分到达现场,当天大雾,发现在106国道西侧一死者,经查体,确认死亡。
7、馆陶县公安交通事故大队事故科证明,李某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调查,未离开现场。
8、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馆公交认字(2012)第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9、馆陶县公安局(2012)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载张某系头、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损伤死亡,交通肇事可形成。附现场照片在卷。
10、(2012)第6号馆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证明事故原因:受检轿车前侧中网右部及其上侧引擎盖与受检受害人所穿裤子后侧臀部及右侧裤兜碰撞接触。附照片八张在卷。
11、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在卷。
12、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及李某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书,李某赔偿张某8万元,申请理赔交强险的权利转让给张某父亲张某甲在卷。
13、张某甲收到赔偿金80000元出具的收到条。张某父亲张某甲、母亲武某出具的谅解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桂生
审判员 高俊玲
审判员 李元坤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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