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宫市。因本案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俊梅、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章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映辉

书记员:王和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