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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双星、王某星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魏双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星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双星与被执行人王某星月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28执5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记员:刘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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