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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2月23日15时35分许,驾驶蒙B×××××号黑色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76KM+420M时车辆驶入逆行,与相向行驶的胡秀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胡秀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泊头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秀花无责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季国才

书记员:李娜第2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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