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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19时20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K×××××二轮摩托车沿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塔社区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城市老响水桥北边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骑行48型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吉某相撞,致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被害人吉某后经应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且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上述情节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余 梁 审 判 员 陈 鸿 人民陪审员 李 卓

书记员:陈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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