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方某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应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方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方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余梁
审判员:陈鸿
审判员:宋晓华
书记员:陈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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