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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田某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9月1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并能接受审判,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聂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并能接受审判,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聂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胡丽
审判员:黄国林
审判员:李卓

书记员:危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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