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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医生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司法调查员李聪以及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鄂K×××××小型普通客车沿应城市古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古盐路丁字交叉路口时,因疏忽大意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的应城市陈塔社区居民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11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谢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13时许,陈某在熊某家吃过午饭,熊某夫妇将陈某送出家门,并出门办事,办完事后回家时,发现陈某躺在路上已经死亡。
(二)勘验、检查、扣押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血样提取表及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谢某在案发时体内未检出乙醇。
3、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谢某驾驶的鄂K×××××吉奥牌小车被公安局扣押。
(三)鉴定意见
1、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的死因符合巨大外力致头部及胸部复合伤死亡
(四)书证
1、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到案经过证实:交警队民警邹木生、高洪波于2013年10月7日13时接警后,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当场将被告人谢某传唤至交警队接受调查。
2、行车证、驾驶证证实被告人谢某驾驶车辆资格等情况。
3、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户口登记卡证实陈某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谢某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五)被告人谢某对交通肇事的事实已作供述,其口供与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被告人谢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决定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萌 审 判 员  陈 鸿 人民陪审员  宋小华

书记员:陈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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