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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原应城市杨河镇姜店种猪厂员工。2014年2月8日,因交通肇事被应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月2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在应城二桥附近的“喜万年酒店”举行婚礼。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无证驾驶李某甲所有的粤L×××××小型汽车帮忙李某甲家送客,途经应城市古盐路路口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车辆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段某、冯某、卢某乙(由段某抱在怀中)撞倒,造成段某当场死亡,冯某、卢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要求坐在该车内驾驶室的陈某甲拨打报警电话,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冯某所受损伤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医疗费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治疗及休息时间为6个月,其中含护理时间3个月。卢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雷某到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雷某的近亲属代为其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冯某被车辆撞伤后失去记忆,后来听其丈夫卢某甲和公公卢才生讲,2014年2月7日18时许,冯某和公婆段某、丈夫卢某甲由公婆段某抱着其儿子卢某乙,冯某推着童车行走到古盐路时被一辆白色小汽车撞倒,公婆段某当场死亡,冯某身受重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18时30左右,陈某甲一起有三个人到应城二桥附近的“喜万年酒店”赶人情,晚饭后,由东家安排了一辆白色的小汽车送他们回巡检,陈某甲当时坐在驾驶室的后排。当汽车沿体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盐路路口时,将一名妇女当场死亡,另外一名妇女受伤,受伤的妇女抱着一小孩,一男子估计是死者的儿子见后把受伤的女子抱着。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了“120”和“110”电话。
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18时30分左右,姜某驾驶小汽车由北向南行至古盐路路口时,看见前方逆向停着一辆小汽车,该车的挡风玻璃已破裂,路中间躺着二个人,其中一名老年妇女已死亡,另外一名妇女身受重伤,伤者的丈夫抱着受伤者。姜某见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19时许,陈某乙到城中“喜万年酒店”赶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结婚的人情。晚饭后,由李某甲安排粤L×××××白色的小汽车送陈某乙和其哥以及另外一名妇女回巡检,陈某乙的哥哥和另外一名妇女坐在驾驶室的后排,陈某乙坐在副驾驶室。当雷某驾驶的车辆沿体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应线古盐路路口时,陈某乙看见前方路中间的黄线外有二名妇女推着一辆婴儿车,后面跟着一名男子,此时,有一辆同向行驶的面包车往陈某乙坐的车辆右边绕了一下,雷某急打方向盘,然后将二名妇女撞倒在地,车辆的挡风玻璃已破裂。陈某乙下车后,看见一名老年妇女躺在路中间的黄线外,另外一名年轻妇女躺在黄线附近,一名男子跪在那名年轻妇女的旁边。雷某要求陈某乙的哥哥陈某甲用手机报了警。
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18时许,罗某到应城新大桥“喜万年酒店”赶人情,晚饭后,雷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送罗某和陈某甲、陈某乙回巡检,途经烟应线古盐路路口时,将二名妇女撞倒,一名男子见后抱着受伤的女子很伤心。雷某就叫陈某甲报了警。
5.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晚上,卢某甲和其妻子冯某及其母亲段某推着婴儿车,其母亲段某抱着6个月的儿子卢某乙,步行至烟应线古盐路路口时,冯某和其母亲段某在前面穿行准备经过烟应公路,到了公路的东侧时,一辆白色小汽车由南向北速度很快,将其母亲段某和其妻冯某及其儿子卢某乙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卢某甲大脑一片空白。过了一会儿,有人将冯某及其儿子卢某乙以及卢某甲送往医院。卢某甲的母亲段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其妻冯某身受重伤。
6.证人李某甲、赖某、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赖某购买粤L×××××车辆,2014年1月卖给李某甲。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和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和现场等事实。公安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制图和拍照。
四、鉴定意见
1.应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应)公(刑)鉴(法)字(2014)0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和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段某符合巨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于2014年2月7日18时40分在应城市古盐路与212省道交叉路口附近因交通肇事当场死亡。
2.应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应)公(刑)鉴(法)字(2014)0031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冯某所受损伤符合车辆外力所致,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3.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4)孝公刑化字第082号乙醇检验报告,证实送检血液里未检出乙醇。
五、书证
1.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出生于1990年2月21日等户籍身份基本情况。
2.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害前家住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孙雄村段畈湾42号等户籍身份等基本情况。
3.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新洞村上坝等身份基本情况。
4.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卢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等身份基本情况。
5.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交通肇事后,到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6.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应公交认字(2014)第0207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段某、冯某、卢某乙无责任。
7.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重复办证核对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小型汽车粤L×××××车辆信息,证实该车辆登记为赖某,厂牌型号为思铭牌DHW7,发证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9.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冯某:①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血肿;②右肺中叶挫伤;③脾包膜下血肿,右肾包膜下血肿,盆腔积血;④耻骨骨折,L5椎体横突骨折,S1椎体及右侧椎板骨折,耻骨联合半脱位。
10.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领条和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2月20日至3月18日,被告人雷某赔偿冯某的医疗费共计68000元。
1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某的近亲属代为其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另外赔偿被害人冯某欠应城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5000元,合计145000元。(此款已付清。上述赔偿款均不包括被告人雷某的近亲属代为其在公安机关赔偿给被害人冯某的医疗费28000元。)余款60000元由被告人雷某分期偿还(附带民事调解书另行制作)。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六、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亦作供述,其口供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情节相吻合。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并相关联,本院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某交通肇事后,到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属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大部分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属自首,且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均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陈 鸿 人民陪审员  宋晓华

书记员:陈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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