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系被害人范某甲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系被害人范某甲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韩庆芳,系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因本案,2013年11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淑萍,系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仁河,男,系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县。系肇事车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诉讼代表人张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郑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韩庆芳,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淑萍、高仁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郝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芳,证人范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EXX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开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大厦北1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范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高某某驾车逃逸。该事故造成范某甲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经邢台市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郝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处为冀EXX小型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10月24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23日24时止。
附带民事部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不包含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额11万元),高某某已支付2万元。待判决生效后高某某再支付10万元赔偿款,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从本院领取。剩余11万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付清,该11万元由高某某的表姐王某某提供担保(详见担保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书(酒精含量135.54mg/100ml),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强制措施凭证,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逃逸,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并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高某某系醉酒驾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范围,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根据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连毅 审 判 员 马军骁 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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