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吕某
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忽视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能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故对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忽视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能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故对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毛光荣
审判员:付北成
审判员:刘建桥
书记员:李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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