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3)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春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载乘妻子周晓玉、姐夫魏克燕及女儿宋某、宋小娇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17KM+500M附近时,因道路结冰路滑,遇情况处置不当,造成所驾车辆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由陈某甲驾驶的豫K×××××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同时又与超车道内由李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妻子周晓玉、姐夫魏克燕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警。经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周晓玉、魏克燕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姐夫魏克燕近亲属经济损失110000元,赔偿了妻子周晓玉娘家近亲属经济损失40000元,姐夫魏克燕的近亲属及妻子周晓玉的娘家近亲属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宋某、李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孝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收条、谅解书;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超过限制速度进行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方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因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是其应尽的义务,故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汤小望
审判员 沈茂华
人民陪审员 高建国

书记员: 严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