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聂某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忽大意,遇险时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聂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当庭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相关社区同意接收被告人聂某为社区帮教矫正对象。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忽大意,遇险时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聂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当庭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相关社区同意接收被告人聂某为社区帮教矫正对象。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审判长:杨幼华
审判员:沈茂华
审判员:蒋晨
书记员: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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