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程亚洲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亚洲,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4)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亚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遇横过公路的行人时未尽避让义务,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其对象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对其处罚。被告人程亚洲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遇横过公路的行人时未尽避让义务,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其对象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对其处罚。被告人程亚洲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审判长:杨幼华
审判员:沈茂华
审判员:蒋晨
书记员: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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