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家属尹晓峰、被告人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被害人撞伤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尤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关伟平 审判员 侯志宇 审判员 郝振生
书记员:宋博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