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桂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黑AWF856号东风牌日产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通双井镇至何家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加油站东侧,因无驾驶经验,醉酒后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入路左侧,将被害人齐某某(男,殁年51岁)无证、酒后驾驶自家的无号牌本田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在路右侧行驶时撞击,造成齐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死者齐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多脏器破裂,大失血,多发性复合伤死亡。此事故由呼兰交警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带回交警队接受调查。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就民事赔偿问题,经调解被告人付某某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项经济损失17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对付某某给予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3年9月13日10时50分许,呼兰交警大队接到路人匿名报案称,付某某无证驾驶黑AWF85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通双井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井加油站路口时,与相对方向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齐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迅速赶往现场勘察完毕,将付某某带回呼兰大队接受调查。
2、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付某某在所居住的辖区没有犯罪记录。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9月13日10时许,付某某驾驶车辆,车上坐我和王某某,去双井镇附近试车,试完车后我们向回返,沿双井加油站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我在后面躺着,我有点晕车,正开车就感觉付某某打方向,踩刹车,车就转圈了,我就醒了,下车看见一辆摩托车在地上,摩托车驾驶员也在地上死亡,这时过来一辆车,那个车上的人报警,打的120,120车来把我和王某某拉到呼兰区中医院。
4、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我在洗车行负责管理人员和车辆,付某某开车出去,没有请示我,我也不知道他开的谁的车,付某某在店里负责修理轮胎。
5、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我的东风日产轿车,车号为黑AWF856在洗车店修理,后来听说出事了,我到现场看见我的车与摩托车相撞死亡一人。
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13日11时许,我驾驶红色尼桑轿车,从呼兰洗车汇出发试车,回来的途中,行驶至呼兰区双井镇附近,我看见我对面有一辆摩托车,我就向左打方向躲让,不知道怎么就撞上了,停后我就下车了,看见摩托车在路面左侧沟内,摩托车驾驶员也在沟内躺着,我的车横在左侧路边,这时过来一辆车,我让他帮我打的120,我给我同志崔某某打电话,崔某某到现场后报警,我在现场被带回交警队。
7、司法医学鉴定书:死者齐某某符合生前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多脏器破裂,大失血,多发性复合伤死亡。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事故由付某某负主要责任,齐某某负次要责任。
9、乙醇检侧报告:付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96.98mg/100ml。
10、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轿车右侧与摩托车前端及左侧撞痕明显。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对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情况。
12、和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和解,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并对付某某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德彬
审判员 关伟平
审判员 侯志宇
书记员: 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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