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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及,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魏德彬

书记员:白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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