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金某某到案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考虑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态度,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雪梅

书记员: 胡伟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