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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硕士研究生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瞭望义务,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巩东梅

书记员: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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