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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悬挂×××号假牌照的夏利牌轿车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新华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新华村原村部附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钻豹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甲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脑膜破裂、额颞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属重伤;造成摩托车乘车人王某乙手臂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尚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当日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因被告人张某某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某赔偿王某甲、王某乙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70000元。上述款项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张某某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所列一致。
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0月20日7时1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尚志市亚布力镇新华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肇事车辆驶离现场,请求出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当日10时许电话通知肇事司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当日12时许,张某某主动到尚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亚布力中队投案。
3、被害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7时许,我乘坐我丈夫王某甲驾驶的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由尚志市亚布力镇尚礼村去往亚布力镇新华村,当我们行驶到新华村老村部后面十字路口处时与一辆黑色轿车相撞。对方的车撞完以后就走了,是一个过路的人打电话报警的。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7时许,我驾驶摩托车由亚布力镇新华村家中出发去往新光小学上班,当我经过新华村原村部房后十字路口处时,看见在道路上趟着一男一女两个人。我走近一看这俩人都有伤,旁边还有一辆两轮摩托车。我一看这肯定是交通事故,而且伤者的伤特别重,我就打120急救电话。我打了好几遍120急救电话没有打通,我就打110电话报案了。当时我到事故现场时有一个人在道边站着,现场就一辆两轮摩托车,没有其它车辆。
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7时许,我开车行驶到亚布力镇新华村原村部房后十字路口处时发现撞车了,我停下车后看见我们村的张某某在给一个男子掐人中,他还摁伤者的胸部,并让我打120急救,我打了几遍120急救电话没有打通。后来张某某告诉我说他去借钱,然后他就开着他的黑色夏利车向北走了。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7点多钟,我同学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在亚布力镇新华屯与一辆摩托车撞车了,他让我赶紧借钱给他为对方伤者看病。我问张某某具体情况,他说他车没有手续怕交警扣车,他把车开到他哥张某甲家去了。张某某说他想和对方私了,所以向我借钱给伤者治病。我让张某某赶紧报案,去医院看看伤者后再说。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7时35分许,我家保姆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给我母亲买药。我回到家后保姆对我说我三叔张某某好像撞车了,还把他的×××号黑色夏利车开到我家了。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2年12月份,我和刘某某去牡丹江市给他买轮胎时,在拆报废车工厂看见一辆黑色夏利轿车,我就花3500元买下这辆车。我们把车开回家后,刘某某给弄了一个×××号车牌挂上。2014年3月份左右,我弟弟张某某对我说他要买我这辆车,我说我多少钱买的就多少钱卖给你,然后张某某就把车开走了。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份,我让张某甲陪我一起去牡丹江市买二手轮胎。我俩在一个拆报废车工厂看见一辆黑色夏利轿车,张某甲就问老板这辆车卖不卖,老板说卖,后来张某某就花3500元买下这辆车。我们把车开回家后,我把我捡到的一个×××号车牌送给他挂上了,后来我听说张某甲把这辆卖给他弟弟张某某了。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新华村原村部附近十字路口处。
11、尚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王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致其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脑膜破裂、额颞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属重伤。
12、尚志市公安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案驾车驶离现场是发生负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
1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乙醇检验报告书:悬挂×××号牌夏利轿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无号牌钻豹牌两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悬挂×××号牌夏利轿车的车身右侧与无号牌钻豹牌两轮摩托车车身左前部发生过接触碰撞;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4086mg/100ml。
14、赔偿协议书、收据:因张某某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某赔偿王某甲、王某乙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70000元。上述款项已实际履行。
15、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被害方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1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0日6时50分许,我驾驶悬挂×××号牌的黑色夏利轿车从亚布镇新华村徐继勇家出来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新华村原村部房后十字路口处时,突然有一车辆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直接撞到我车的右侧车门上了。两车相撞后,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和乘车的女的都倒在地上。我下车后发现那个男的受伤晕过去了,那个女的也蒙了,我就掐那个男子的人中,但是他没有清醒。我又掐那个女子的人中把她掐醒了,她没有和我说话。这时郑某某从这路过,我就让郑某某打120电话救人。后来我把车开到我二哥张某甲家院里后去找我同学陈某某借钱,然后我又坐大客车去亚布力镇医院找伤者,医院护士告诉我说伤都转到亚布力林业局医院了。我赶到亚布力林业局医院后,医护人员告诉我说伤者又转到牡丹江市了。这时亚布力交警中队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警队接受调查,我就到亚布力交警中队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纹宽 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 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

书记员: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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