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东,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志东驾驶高某甲所有挂靠于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沿G10国道行驶向尚志市亚布力雪场运送游客。当日7时50分许,车辆行至绥满高速公路326Km+64m处时,因在冰雪路面弯道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发生侧翻,致乘车人梁勇、陈延兰、段作莉、罗志庭四人均因交通事故致右肺损伤失血死亡,致乘车人陈嘉陵、梁某甲、黎某某、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尹某某、姚某某、王子英、王某甲、施某某、齐某甲、陆某某、刘某甲轻伤。王志东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梁勇、陈延兰、段作莉、罗志庭及伤者姚某某等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志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救助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在案件侦查阶段,经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害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罗志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0212.98元,赔偿段作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2925.18元,赔偿陈延兰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5541.50元,赔偿梁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3323.00元。经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赵某丙、王晓慧、易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赵某甲、齐某甲、陈嘉陵、班某某、王子英、王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述被害人在哈尔滨市就医期间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均对王志东予以谅解。上述款项均已实际给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志东的户籍证明:王志东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所列一致。
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接到王志东报案称,其驾驶的×××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在绥满高速公路326Km附近发生侧翻,有人员伤亡,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处理。哈牡大队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肇事司机王志东在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传唤到案。
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我是×××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这辆车挂靠在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当天,我这辆车为哈尔滨江山旅行社往亚布力送游客,出事后司机王志东给我打电话说翻车了,有人员伤亡。
4、证人秦某甲的证言:我是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是挂靠在我们公司的车辆。我们公司在每次出车前都要求车辆管理人必须提示乘客系安全带,并且播放客运车辆安全提示光盘,但是每辆车执行情况不一致。
5、证人秦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45分左右,我开车沿哈牡高速公路行驶至326公里处时,发现道路右侧有一辆旅游大客车侧翻在路上。我靠边停车后从车上下来跑到客车前边,发现车内的人还没有出来,于是我就打110报警,然后我又砸风档玻璃救人。发生事故车辆的号牌是×××号,这辆车在事故发生前超越我的车来的,我印像感觉它速度特别快。
6、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我父亲梁勇一行四人在重庆市报的旅行团来黑龙江省旅游,2015年12月15日在哈牡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父亲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了。
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我父亲罗志庭乘坐的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发生翻车,我父亲在这次的交通事故中死亡。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我姐姐陈延兰乘坐的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我姐姐陈延兰在这次事故中死亡。
9、证人蒋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我母亲段作莉乘坐的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我母亲在这次事故中死亡。我母亲是贵阳烟厂的职工,她是来黑龙江省旅游的。
10、证人邹某甲的证言:我在哈尔滨江山旅行社工作,2015年12月15日,我带46人团从哈尔滨市去亚布力旅游。我们乘坐的×××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于当天早晨6点多钟在哈尔滨市上的绥满高速公路,当天7时45分左右行驶哈牡高速公路326公里附近时,车辆突然失控,接着就翻车了。事故发生后,司机王志东让我报警,然后我们开始踹车窗玻璃救人。我们乘坐的这辆客车核载55人,实际载客48人,包括我和司机王志东。事故发生地当时下中雪,路面被雪覆盖基本看不到路面。
1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是贵州来黑龙江省旅游的。2015年12月15日4时40分,我们一行11人乘坐旅游公司的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往尚志市亚布力雪场。我上车后就睡觉了,大约在上午8时许,我感觉车身好像晃了几下,我醒来后车也翻了。我在这次事故中面部、腿部、手部受伤了。
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5点钟左右,我和陈延兰、尹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江苏淮安的一行5人,乘坐旅行社的大客车去往亚布力,当日8点左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1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5点钟左右,我和我们贵阳市一行11名游客,乘坐旅行社指派的大巴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往亚布力雪场。我上车后正在车上睡觉,等我醒来时车已经翻了。。
1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点左右,我和我朋友齐某乙乘坐旅行社的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发生了翻车事故。
15、证人齐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点左右,我和我朋友潘某某乘坐旅行社的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发生了翻车事故。我们是在江苏报的旅行社到哈尔滨来旅游。
1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8时左右,我和我爱人顾巧琴乘坐旅行社指派的大巴客车去往亚布力途中,当时我们二人正在听导游讲解,突然感觉到客车左右来回晃了两下,接着车就侧翻了。我和我爱人在这次事故中都受了点轻伤。
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我乘坐的拉着四五十人的旅游客车发生翻车,我朋友高某乙将我从车里拉了出来。我们乘坐的这辆车的驾驶员未提示我们系安全带,也没有播放安全警示片。
18、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25分左右,我乘坐的旅游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距一面坡5公里左右的地段发生了翻车事故,车上有四名乘客死亡,10多人受伤,我没有受伤。我们是在当天早晨4时30分从哈尔滨市火车站旁的酒店出发,进入哈牡高速公路后我就睡觉了。车辆行驶到事故地点时,我感觉车速有些快,我表姐孟某某让我抓好把手,之后车就翻了。
19、证人孟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4时30分许,我们一行游客在哈尔滨火车站旁的勃莱梅酒店出发,车辆进入哈牡高速公路后我就睡觉了。7时25分左右,我妹妹任某某说车速有些快,我说你抓好把手,大约过了30秒左右车就翻了。事故地点在哈牡高速公路距一面坡5公里左右的地段,事故中车上有四名乘客死亡,13人受伤,我的肩部、腿部有些轻微的疼痛。
20、证人高某乙的证言:我乘坐的旅游客车从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挨着张某乙坐着,我在这次事故中没有受伤。
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点多钟,我和我朋友陆某某一起乘坐的×××号黄色大客车在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们正在听姓邹的女导游讲解,我没有看见车辆是怎么翻的。
2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8时许,我乘坐的×××号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326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我们是从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途中。事故发生时我们正在听导游讲解,感觉车速有点快,接着车辆突然开始晃动,然后车就翻了。
2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30分左右,我乘坐的旅游大客车在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的高速公路326公里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我坐在车右侧中门前第二排,我在事故中耳朵和肩部受了点轻伤。
2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45分左右,我和我妈妈梁某甲、我舅妈黎某某、舅舅梁勇一行四人乘坐×××号大客车去往亚布力,车辆行驶途中突然向右晃了一下,接着又向左和向右晃了一下就翻车了。这辆客车的驾驶人是一位50岁左右的男子,事故发生时前后都没有其它车辆,客车是司机自己开翻的。我舅舅梁勇在这次事故中死亡,我的头面部有血肿。
25、证人班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40分左右,我们乘坐的一辆黄色大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326公里附近发生了翻车事故,我在事故中头部撞伤、胸部受伤了。
2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8点左右,我们乘坐的旅游大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326公里附近发生了翻车事故,我在事故中头面部和腿部受伤了。事故发生时我正在听导游讲解,这时客车突然就晃动了,车辆甩了几个S形弯之后就翻了。
2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早晨4时30分许,我们一行四人乘坐旅游大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往亚布力。上午8时许,我们乘坐的车辆在去往亚布力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翻车事故。发生事故时天空下着小雪,我正听导游讲解时感觉车辆往左飘移,司机努力制止车辆,但车晃了几下最后还是侧翻了。
2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30分许,我们乘坐的车辆在去往亚布力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翻车事故。当时车辆行驶到一个下坡的弯路,道路上有积雪,我感觉大客车左右晃动了3次后就翻在了道路上。
29、证人邹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8时30分左右,我乘坐旅游大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往亚布力途中发生了翻车事故。当时我正中车上睡觉,等我醒来时车已经翻了。我在这次事故中左臂受点外伤,但没啥大事。
30、证人易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7时30分至8时之间,我乘坐的×××号大客车发生翻车事故,我在事故中没有受伤。当时车辆行驶在一个转弯处,由于车速较快,车辆左右晃动后就翻车了。
31、证人赵某丁的证言:2015年12月15日8时左右,我乘坐的×××号大客车发生翻车事故。当时我感到车左右晃了几下,接着就翻了。事故发生后我感觉胸和右肩疼痛,到医院拍了片子后医生说没有事。我们上车出发前没有人作安全教育,也没有人提醒系安全带,我当时也没有系安全带。
3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4时40分,我们贵阳市的一行11名游客乘坐旅行社指派的大巴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往亚布力雪场。当天上午7点30分左右,当时导游正在讲解,我感觉到客车晃了两下,接着车就翻了。事故发生后,我们车里的人就开始自救。我在这次事故中右手臂受伤了。
3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5点钟左右,我和我们贵阳市的池某某、罗志庭、谭某某、段作莉、施某某、姚某某一行7名游客,乘坐旅行社指派的大巴客车由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雪场。当天上午8点钟左右,我当时正在听导游讲解,这时车突然晃动起来,我喊师傅慢点,接着车就翻了。我在这次事故中面部及多部位受伤了。我从哈尔滨返回贵阳后,在贵阳第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6年5月12日出院的。我们回来后的医疗费用是中国旅行社贵州分社出的,现在我已经把我的赔偿要求向旅行社提了出来,正在等旅行社的消息。
3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5点钟左右,我和我们贵阳市一行11名游客乘坐旅行社指派的大巴客车由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雪场。当天上午8点钟左右,我当时正在听导游讲解,这时客车突然晃动起来,接着车就翻了。我在这次事故中肋骨、面部及很多部位都受伤了,后来我们车里的人把我从车里救出来的。
35、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5点钟左右,我和我们贵阳市一行7名游客乘坐旅行社指派的大客车由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雪场。当天上午8时左右,我当时正在听导游讲解,这时客车突然晃动起来,接着车就翻了。我在这次事故中头面部和腰部受伤了。事故发生后大家开始自救,我还帮助救别人了。我从哈尔滨返回贵阳后,在贵阳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15日出院的。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中国旅行社出的,我已经把我的赔偿要求向旅行社提出来了,现在还在等消息。
36、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8时左右,我们乘坐的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翻车了。我在这次事故中头部和双手都受伤了。事故发生时没有人提示我们系安全带,我也没有看到车辆里是否有安全带。
37、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5年12月15日7点多钟,我和我丈夫朱某某一行游客乘车从哈尔滨市去亚布力途中,我感觉车突然开始晃动,我看见司机先是往右打方向,紧接着又往左打方向,车就向右侧翻在了路面上了。我在事故中肋骨等多处骨折,脸部外伤。
38、被害人齐某甲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早晨,我们乘坐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亚布力旅游。7时30分左右,我们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在事故中锁骨、肋骨骨折。
39、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7时20分左右,我和我朋友李某乙一起乘坐旅游公司指定的×××号客车,从哈尔滨市去往亚布力途中,车辆突然开始左右摇晃,晃了几次后就向右侧翻在路上,我的盆骨骨折了。
40、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7时30分左右,我乘坐的旅游客车在G10哈牡高速公路一面坡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乘坐的这辆大客车核载46人,我们都是去亚布力滑雪旅游的人。我在事故中头皮外伤、肋骨几处骨折。我们坐上这辆车后,驾驶员没有提示我们系安全带,开车前也没有播放安全宣传片。
41、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8时左右,我们贵阳市一行7人一起乘坐旅游公司指定的×××号黄色大客车,从哈尔滨市沿哈牡高速公路去往亚布力。这辆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我们一起同行的段作莉和罗志庭在事故中死亡,我的胸部、头部受伤了。我返回到贵阳后又在贵阳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15日出院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中国旅行社出的。
42、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8时左右,我们乘坐的旅游大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326公里附近发生了翻车事故,我弟弟梁勇在事故中死亡,我的胸部、肩部和脖子受伤了。事故发生时客车突然左右摇晃,车上的人都在喊开慢点,之后车就翻了。
4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7时50分左右,我们乘坐的黄色旅游大客车在哈牡高速公路326公里附近发生了翻车事故,我爱人梁勇在事故中死亡,我的肋骨骨折了。我们是当天早晨5时左右乘车从哈尔滨出发去往亚布力的,事故发生时客车突然左右摇晃,这时车上的人都在喊慢点开,结果客车晃了两下之后就翻了。
4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5点钟左右,我们一行5人乘坐旅游大客车从哈尔滨出发去往亚布力。早晨8点左右,当时我正在车里睡觉,突然听到有人喊叫,当我醒来时车已经翻了。后来我被人从车里救出来,我在事故中头面部和腰部受伤了。
4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4时30分许,我与我丈夫郭某某与朱某某、王子英一起乘坐旅游大客车,从哈尔滨市出发去往亚布力。早晨8时左右,我正在听导游讲解时,车辆开始晃动,接着车就翻了,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后来我丈夫郭某某把我从车里救了出来。
46、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2015年12月15日7时40分左右,我乘坐的一辆黄色大客车发生翻车事故,我在事故中头面部受伤、肋骨骨折。事故发生时我正在睡觉,我感觉车身一晃,我醒来后发现车已经翻了。
47、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证审查意见书:死者梁勇、陈延兰、段作莉、罗志庭均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肺损伤失血死亡;刘某甲、王某甲、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均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陆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骨盆骨折,齐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锁骨骨折,施某某、姚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均致肋骨骨折,赵某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多发眶壁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肱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骨盆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梁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肩锁关节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王子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6处以上肋骨骨折,陈嘉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2处以上肋骨骨折,尹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多发脑挫裂伤,池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一级。
48、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法医乙醇检验报告书:×××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统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翻车与地面发生过接触碰撞,未检见×××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痕迹特征;事故车辆×××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在86km/h-91km/h范围之内;送检的王志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883mg/100ml。
4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地点位于G10国道绥满高速公路326Km+64m弯道处,现场道路为冰雪路面,现场有两名男性、两名女性死亡,一人受伤,肇事车辆×××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及司机王志东在现场。
50、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志东驾驶机动车辆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梁勇、陈延兰、段作莉、罗志庭及伤者姚某某等人均无责任。
51、工作记录、和解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理赔记录单、电话记录: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17日,经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害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罗志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0212.98元,赔偿段作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2925.18元,赔偿陈延兰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5541.50元,赔偿梁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奔丧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3323.00元。经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赵某丙、王晓慧、易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赵某甲、齐某甲、陈嘉陵、班某某、王子英、王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黑龙江军泰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述被害人在哈尔滨市就医期间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均对王志东予以谅解。上述款项均已实际给付。
52、被告人王志东的供述:2015年12月15日5时左右,我驾驶高某甲的×××号西沃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的鑫彩快捷酒店、哈站勃莱梅酒店、合埠街的鑫彩快捷酒店三个地点接的南方来哈尔滨游玩的游客,一共是46人,加上导游和我共48人,我开车拉送他们去亚布力雪场游玩。当天早晨5时50分左右,我驾驶车辆从朝阳收费站上的环城高速,然后进入G10国道哈牡高速公路。上午8时许,我驾驶车辆过了尚志不到一面坡时,前方是一个弯道,路面上有冰雪,当我的车辆要出弯道时,感觉到车身尾部向右侧滑,我就立即向右打方向想把车顺过来。这时车辆就一直处于失控状态,冲着中间隔离带漂移,我又向左打方向,之后车就翻在慢车道和应急车道内了。事故发生后,我将前风档玻璃踹掉组织乘客疏散,然后让导游报警。因为有人被压在车下,我就一直在现场想办法施救,直到交警赶到现场。这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志东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志东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董纹宽 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

书记员:崔明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