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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某
王庆辉(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诉讼代理人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系自诉人的女儿。
一审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辩护人王庆辉,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黑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一审自诉人毕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许某、一审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王庆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一审自诉人毕某诉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陈世余

书记员:姜云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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