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车主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郑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会学

书记员:李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