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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京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潘某有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鉴于潘某坦白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范学忠

书记员: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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