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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李XX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45岁。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牌号为黑GXXXXX的奇瑞牌小型轿车,拉载被害人梁X甲(男,65岁),沿XX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当行至10km+500m处时,因其违反操作规范导致车辆侧滑至道路左侧,与对向由宋XX驾驶的车牌号为黑GXXXXX的理念牌轿车(车内乘坐被害人田XX、王X甲、王X乙)相刮撞,致被害人梁X甲、田XX(女,49岁)、王X甲、王X乙、宋XX受伤,梁X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X甲符合在运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田XX颈外伤、颈5、6间盘突出,颈脊髓损伤,四肢瘫,左侧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暂定轻伤一级。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XX委托宋XX报案,并将被害人梁X甲送往虎林市人民医院抢救。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员在医院将其带走接受调查。
被告人李XX辩称,对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审判长:廖敏
审判员:刘航
审判员:赵宝连

书记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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