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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24岁。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7日被该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冰,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涛、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齐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 楷

书记员:董兆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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