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街道中局宅委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房产段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街道东三委1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房公积金30000.00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川武
书记员: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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