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周雪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广彬
书记员: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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