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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关××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关××自愿认罪,根据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关××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关××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葛××亲属、班××的经济损失,关××并取得了葛××亲属、班××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关××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葛××亲属、班××的经济损失,关××并取得了葛××亲属、班××的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爱民
审判员:杜钰
审判员:杨颖

书记员:李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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