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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培生,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8)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盖国明、王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培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1日5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KA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兴区双叶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北山步行街附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双叶大道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交警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8月1日6时,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交警大队受理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3.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交警大队制作的《查获经过》,证实2018年8月1日6时,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新兴区双叶大道,五菱车黑KAXX**撞一老人。民警到达现场后肇事车辆黑KA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员王某某在事故现场,经询问王某某,被撞的老人已被120送住七台河市人民医院。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新兴交警大队,如实交待了其驾驶黑KA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兴区双叶大道北山步行街附近路段将行人李某某撞倒致伤的交通事故。
3.七台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经过证实2018年8月1日6时,接到报警称,在新兴区北山步行街附近,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撞一行人。
4.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证明证实2018年8月1日5时27分接到电话称,北山步行街附近有患者受伤需要救治。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8年8月1日5时,我乘坐我舅舅王某某驾驶黑KA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双叶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山步行街附近路段,突然从我们车的右侧走过来一个老头,我先发现这个行人,就告诉王某某刹车、减速,可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把这位老人撞倒了。我拨打了120电话。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8年8月1日5时许,我驾驶沿七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山步行街路段附近时,我看见有一个男性老人在我车前约10米左右,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把老人撞上了。
7.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病)字[2018]66号鉴定文书,证实1.依据尸检所见,死者身上之损伤根据其损伤特征属于挫伤,为受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2.分析符合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8.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根据GA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第6.1条规定及结合案情,黑KAXX**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前部风挡玻璃与行人李某某发生过接触。2.黑KA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兴区双叶大道北山步行街附近路段,黑KAXX**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一行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跃海
审判员 王长林
人民陪审员 穆清羽

书记员: 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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