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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煤矿工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KXXX**号小型轿车,沿新兴区双叶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兴区消防队东侧路口附近时,将路上行人宋某某撞上,造成行人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上的行人观察瞭望不够,造成一人死亡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发表求刑意见。并有被告人林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林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案登记表,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决定书,七台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破获经过,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七)公(刑)技鉴(法病)字[2017]101号鉴定文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人柏金艳的证言,证人刘宾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七台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经过,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的行为观察瞭望不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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