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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于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8)第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盖某某驾驶黑HXXX**号牌小轿车沿新兴区兴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北岸新城小区324号楼西侧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兴城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盖某某弃车逃逸。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盖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盖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2.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交通警察大队的受案登记表;3.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大队查获经过;5.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决定书;6.(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190号鉴定文书;7.被告人盖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8.七台河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笔录;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11.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笔录;12.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七台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15.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未发表求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盖某某驾驶黑HXXX**号牌小轿车沿新兴区兴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北岸新城小区324号楼西侧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兴城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盖某某弃车逃逸。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盖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害人盖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盖某某生于1993年8月30日,达到刑责任年龄。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于2017年10月22日22时32分许接到杨某某电话报警称盖某某驾驶黑KXXX**号牌小型轿车沿新兴区兴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北岸新城324与楼西侧路段处时将行人陈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盖江笛弃车离开现场。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实际情况。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大队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10月22日18时许新兴交警大队接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中医院附近黑KXXX**号轿车撞伤一行人,伤者送往在中医院治疗。接到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发现现场仅有一辆黑KXXX**号小型轿车,车内找到盖某某驾驶证,未发现肇事驾驶员,经现场勘查后赶赴中医院找到被撞行人,亦未发现肇事车驾驶员。2017年10月24日8时许盖某某来到新兴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且对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2日22分许我与陈某某从北岸新城一家麻将馆出来行至324号楼西侧路段准备横过兴城路时,陈某某被一辆黑色轿车撞倒,陈某某当时已经无法说话了,开车男子打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到现场,我陪同受伤的陈某某一起去中医院,肇事车驾驶员拒绝跟我一起去医院。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2日22时许我乘坐盖某某驾驶的黑KXXX**号小型轿车行至北岸新城小区324号楼西侧路段时撞上一行人,伤者头部流血、昏迷,盖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后盖某某没有一起上急救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我也离开现场。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笔录,供述2017年10月22日18时许驾驶黑KXXX**号小型轿车行至北岸新城324号西侧路段处时,突然从风挡看到一个被我撞的飞到风挡上,我停车查看,发现这人伤得挺重,我就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赶到后将肇事车留下离开现场,23日上午我让家属到医院去给伤者送了5000元钱,24日上午我到交警队投案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盖某某准驾车型为C1。七台河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陈某某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裂伤等损伤。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盖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陈某某无事故责任。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19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盖某某因此起交通肇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8日)及罚款2000元处罚。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陈某某委托陈秀峰与被告人盖某某母亲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致同意由被告人盖某某母亲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因此起交通事故给陈某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5万元,陈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盖某某的责任。对以上证据,被告人盖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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